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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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經原告對此提起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抗字第1652號案件駁回其抗告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