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