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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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3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是否對乙○○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如是,請更正其為債務人。
㈢原因事實欄載請求利息與逾期違約罰金,與請求標的所示
不符,如欲請求之,請補正請求標的,並以百分比表示請求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