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天才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天才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才公司)於民國96年4月27日邀同被告甲○○、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嗣被告天才公司分別於:㈠96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2筆各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250萬元合計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4月27日起至97年4月27日止;㈡96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2筆各為250萬、250萬合計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9月14日起至97年9月14日止;並均約定到期即將本金一次清償,利息均按原告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利率利率加碼年率1.724%計息,嗣後以放貸日後每滿3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並機動調整之;逾期違約,凡逾期之日起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另按原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天才公司之上開2筆借款僅分別繳納利息至97年3月13日、97年3月14日止,屢經原告催討,未獲置理,依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款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計積欠原告本金1,0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對被告天才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對被告甲○○、乙○○、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稱:希望能與原告談和解等語。併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有本院97年7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復有原告所提授信契約書影本1份、借據影本4份、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2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1紙為證,核與所述相符。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對被告天才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甲○○、乙○○、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00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單位: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債權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即請求金額)││││(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6個月以上其超││││││││按左列利率10%│逾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1│250萬元│民國96年4│97年4月27│自97年4月27日│4.465%│自97年5月27日起│自97年11月27日起至││││月2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26日止│清償日止│││││││││││││││││││├──┼───────┼─────┼─────┼───────┼────┼────────┼─────────┤│2│250萬元│同上│同上│自97年4月27日│4.465%│自97年5月27日起│自97年11月27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26日止│清償日止││││││││││├──┼───────┼─────┼─────┼───────┼────┼────────┼─────────┤│3│250萬元│96年9月14│97年9月14│自97年4月14日│4.454%│自97年5月14日起│自97年11月14日起至││││日│日│起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13日止│清償日止││││││││││├──┼───────┼─────┼─────┼───────┼────┼────────┼─────────┤│4│250萬元│同上│同上│自97年4月14日│4.454%│自97年5月14日起│自97年11月14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至97年11月13日止│清償日止││││││││││├──┼───────┴─────┴─────┴───────┴────┴────────┴─────────┤│合計│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