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程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