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77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相對人甲○○所有位於台南縣○○鄉○○○段3615、3616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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