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881號聲請人甲○○
,C(理律法律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巷○號之3)於98年10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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