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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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庚○○被告經濟部水利署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被告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被告丁○○被告黎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2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