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
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附表所示之CD唱片叁佰玖拾玖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