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感裁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裁字第6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投警刑二字第О九七ОО二七八二О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移送人甲○○所涉流氓行為同時另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刑事法律,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О六、
三五三、六五一、九八七號),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受理後,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判決判處被移送人有期徒刑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在案,刻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九號),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依此堪認被移送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另涉刑事法律部分,尚未審結確定。因本院認為上述案件之判決與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顯有重大關係,爰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暫行停止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治安法庭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