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王照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萬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6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