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99號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佩蓁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29,000元(計算式:占用1713地號土地面積2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5,14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張維君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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