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華全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健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輪發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二、被告 蘇昱瑞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東輪發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