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謝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瑞娥 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記載「確定韋瑞娥提供 韋金龍 所有不動產為韋瑞娥借款擔保債務義務人,韋金龍具有債務義務人」,其真意未臻具體、明確,請原告具狀補正之。
二、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姓名勿遮隱)。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