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46號
原 告 王俊傑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 徐榮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
榮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0,000元,應
繳裁判費47,233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
尚應補繳46,733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