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44號
原 告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貞
一、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343元,應
繳裁判費21,988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後,
尚應補繳21,48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