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90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張嘉浚  原住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又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已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死亡,此有戶政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則原告仍以之為被告提起本訴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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