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陳淑華
相 對 人 焦慧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所為
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項第二行中關於「..北簡聲字第148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北簡字第918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理由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