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仕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100元,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