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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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664號
原 告 中泰華廈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家禾
被 告 廖尉辰
林碧蓮
江明德
孫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廖尉辰等4人給付管理費事件,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因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000元,本院乃於
民國(下同)102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