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號原告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福男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福仁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50元【計算式:(14.02㎡×29,000元/㎡)+29.43㎡×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500元,尚欠新臺幣7,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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