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40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與 黃昇 民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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