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國銘 選任辯護人 曹大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國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施國銘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