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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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國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上訴人 曾李素梅
曾郁文 曾郁濃 曾施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玉雪 被上訴人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翁月娥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
參加人仁義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複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黃莉雲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