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49號上訴人 康翠琴 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被上訴人 陳耀文
劉佳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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