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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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9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芊芳 債務人 張宜郡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素貞
一、(一)債務人張芊芳、張宜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榮霖 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素貞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玖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張芊芳、張宜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榮霖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素貞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柒拾叁萬陸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芊芳、張宜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榮霖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素貞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芊芳、張宜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榮霖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素貞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捌萬伍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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