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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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原告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龔志菁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輔佐人 龔志民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加人啟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鈺欽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複代理人 張偉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啟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啟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2月13日以「具信號源選擇功能的影像信號混合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並於同年月14日補送創作人 張鈺欽君 及○○○君同意由參加人申請專利之申請權證明書,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1645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98年7月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
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專利法第7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9年8月26日以(99)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920602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100年2月16日經訴字第10006096
28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同年7月14日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行政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告就本件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依該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該判決於同年8月17日確定。
案經被告重為審查,於101年8月10日以(101)智專三㈡04099字第101208132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2月6日經訴字第1010611470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林靜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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