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鉅宇企業有限公司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長儀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