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九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一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原審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東~B法官周舒雁~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