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詹麗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秀玉 │彰化銀行西│106年11月1日│80,000元│0000000│││││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