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70號聲請人 周文圡 相對人耀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珮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利息。查本件本票既未記載約定利率,即應以年利6釐計算其利息。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除利息於超過年息百分之六之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本票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57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6年10月11日│600,000元│106年11月5日│106年11月6日│TH485576││├──┼───────────┼─────────┼───────────┼───────────┼────────┼──┤│002│106年10月12日│300,000元│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1日│TH485577││└──┴───────────┴─────────┴───────────┴───────────┴────────┴──┘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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