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林秀春 被告 張玉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