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7號原告 吳雪英
吳梅英 吳珠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原告 陳日嬌 法定代理人 陳鴻英 被告 吳國揚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