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46號抗告人 廖一權 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11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16日本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11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30日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業於同年2月2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為憑,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莉苓
法官陳香文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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