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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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3號原告 鄭為勻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金山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原告應於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之住居所,但原告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核屬書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及提出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