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四二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七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號、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二號、八十九年度戒執一字第三九號、九十年度戒執緝一字第一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包裝重零點柒伍公克)〕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而持有毒品海洛因(毛重約○.八公克,聲請書誤載為一.六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台中縣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扣得之被告甲○○持有供施用之白粉二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一三公克(包裝重○.七五公克)〕等情,業經該局鑑定明確,此有該局九十年四月二十日(90)陸(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四號偵查卷可稽,,則該等扣案物品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參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亦已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