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 黃櫳仙 (原名 黃金菊 )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上開說明,於加計在途期間3日後,上訴人應於101年9月3日前提起上訴(原期間末日101年9月1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延長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01年9月3日星期一),惟上訴人遲至101年11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