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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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駿清
詹仁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志菁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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