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7月3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可稽。又再審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10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
是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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