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55號附帶上訴人 邱世續
林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 周素蘭 訴訟代理人 簡志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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