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098號上訴人 林丕連 被上訴人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珍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結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原審98年訴字第17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於99年9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9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補正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至15頁)。上訴人雖就第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駁回,其雖就該裁定提起抗告,惟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業於100年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