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英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英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