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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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84號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將扣案之被告所有供六合彩賭博犯罪所用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千元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5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而本件扣案之2千元為被告甲○○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是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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