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文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文賢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於宣告刑及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範圍內,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及受刑人之意見等,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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