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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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楊博文 被告 朱世清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康柏德 (PatrickGANAYE)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72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雷淑雯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