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69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廣霖 間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316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零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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