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90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12樓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應煥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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