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9號抗告人 劉郁怡
林美慧 張玉霞 沈昭宗 許永明 顏瓊娥 郭圭榮 張陳秀 𣑯 吳美玲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參照)。
二、抗告意旨:㈠抗告人劉郁怡部分:
抗告人於民國85年向 良美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並辦妥權利移轉登記,依法善意取得所有權。又抗告人從未向相對人借款,亦未曾提供上開不動產供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對人借款,是抗告人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另相對人聲請狀所載:「附件一其中相對人 王照雄 等32筆建物,惟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借款事與聲請人無法達成共識,致款項迄未經相對人王照雄等同意動用」云云,顯見抗告人於購買上開不動產時,相對人及債務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明知應辦妥相關抵押權塗銷或新的抵押貸款登記,卻因渠等間之清償借款無法達成共識,而惡意影響抗告人權益,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㈡抗告人林美慧部分:
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法第759條之1定有明文。抗告人於81年11月14日與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約,嗣於84年3月31日建築完成,並於85年6月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暨設定抵押權,惟相對人與因與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無法解決,相對人未放款,亦不願塗銷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之抵押權設定,是抗告人與相對人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不得為裁定之範圍。至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8月2日與抗告人簽訂協議書,說明相對人與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抵押權設定,致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不清,而無法完成交屋之手續,並於88年8月9日設定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抗告人間1,300,000元抵押權設定,產權釐清後再交付1,300,000元尾款,塗銷第三順位抵押權設定,至今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未解決,惟抗告人確係善意第三人,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㈢抗告人張玉霞部分:
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面積4077.15平方公尺土地,建設476棟房屋,並以之向相對人設定抵押貸款,惟抗告人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不動產,土地所有權範圍為100000分之172,換算僅約佔土地面積7平方公尺,是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之土地如欲解決,自應僅就持有部分為之,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㈣抗告人沈昭宗部分:
附表編號4所示之不動產,係抗告人以新臺幣3,560,000元向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而抗告人係屬善意第三人,並無法知悉其將上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之情形,而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遲遲無法完工並移轉所有權,亦無法塗銷抵押權,是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顯非公平合理合法,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㈤抗告人許永明部分:
抗告人當時購買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6樓之10房屋)時,業已付清買賣價金,詎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竟遲未將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過戶予抗告人,致其受有損失,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㈥抗告人顏瓊娥部分:
不服原裁定,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㈦抗告人郭圭榮部分:
附表編號7所示之不動產暨坐落之土地,係抗告人向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並已繳清價款,惟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予抗告人,況抗告人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㈧抗告人張陳秀𣑯部分:
附表所示編號8之不動產,係抗告人向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與相對人並無財務關係,其聲請拍賣土地,竟波及抗告人所有房屋,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㈨抗告人吳美玲部分:
抗告人係向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附表編號9所示之不動產暨坐落之土地,並已付清款項,其未積欠相對人債務,是上開不動產不應列入拍賣,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經查,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相對人借款,設定681,007,5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而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相對人借款後,竟未依約清償,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讓與抗告人,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執字第59527號債權憑證、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33號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執破衡字第2號函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原審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堪以認定,而為准許拍賣系爭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雖爭執渠等並未向相對人借款,或謂渠等為善意第三人,不應受到波及云云,惟此等抗辯內容均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所有權人劉郁怡│├─┬────────────────────┬─┬────┬──────┤│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1│臺南市│永康區│成功││119│建│4077.15│10萬分之172││├───┼────┴───┴──┴────┴─┴────┴──────┤││備考│││├───┼───────┬───┬─────────────┬────┤││││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600│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7層:45.38│陽台6.33│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合計:45.38││││││…………………│、15層│││││││臺南市永康區忠│樓│││││││義街60巷3號7樓││││││││之13││││││├───┼───────┴───┴───────┴─────┴────┤││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3│└─┴───┴──────────────────────────────┘┌────────────────────────────────────┐│所有權人林美慧│├─┬────────────────────┬─┬────┬──────┤│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2│臺南市│永康區│成功││119│建│4077.15│10萬分之172││├───┼────┴───┴──┴────┴─┴────┴──────┤││備考│││├───┼───────┬───┬─────────────┬────┤││││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696│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10層:45.38│陽台6.33│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合計:45.38││││││…………………│、15層│││││││臺南市永康區忠│樓│││││││義街60巷3號10││││││││樓之13││││││├───┼───────┴───┴───────┴─────┴────┤││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3│└─┴───┴──────────────────────────────┘┌────────────────────────────────────┐│所有權人張玉霞│├─┬────────────────────┬─┬────┬──────┤│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3│臺南市│永康區│成功││119│建│4077.15│10萬分之172││├───┼────┴───┴──┴────┴─┴────┴──────┤││備考│││├───┼───────┬───┬─────────────┬────┤││││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841│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14層:45.38│陽台6.33│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合計:45.38││││││…………………│、15層│││││││臺南市永康區忠│樓│││││││義街60巷1號14││││││││樓之13││││││├───┼───────┴───┴───────┴─────┴────┤││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3│└─┴───┴──────────────────────────────┘┌────────────────────────────────────┐│所有權人沈昭宗│├─┬───┬───────┬───┬─────────────┬────┤│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04│1463│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地下一層:││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24.60││││││…………………│、15層│合計:││││││臺南市永康區華│樓│24.60││││││興街97號底一層││││││││之26││││││├───┼───────┴───┴───────┴─────┴────┤││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3│└─┴───┴──────────────────────────────┘┌────────────────────────────────────┐│所有權人許永明│├─┬───┬───────┬───┬─────────────┬────┤│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05│1583│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6層:35.52│陽台4.96│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合計:35.52│露台11.40│││││…………………│、15層│││││││臺南市永康區忠│樓│││││││義街60巷1號6樓││││││││之10││││││├───┼───────┴───┴───────┴─────┴────┤││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0│└─┴───┴──────────────────────────────┘┌────────────────────────────────────┐│所有權人顏瓊娥│├─┬───┬───────┬───┬─────────────┬────┤│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06│1585│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6層:56.47│陽台6.75│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合計:56.47│露台7.91│││││…………………│、15層│││││││臺南市永康區忠│樓│││││││義街60巷1號6樓││││││││之12││││││├───┼───────┴───┴───────┴─────┴────┤││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5││││共有部分:成功段1879建號*3519.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分之1│└─┴───┴──────────────────────────────┘┌────────────────────────────────────┐│所有權人郭圭榮│├─┬───┬───────┬───┬─────────────┬────┤│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07│1661│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9層:40.40│陽台4.43│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合計:40.40││││││…………………│、15層│││││││臺南市永康區忠│樓│││││││義街60巷3號9樓││││││││之16││││││├───┼───────┴───┴───────┴─────┴────┤││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1││││共有部分:成功段1879建號*3519.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分之1│└─┴───┴──────────────────────────────┘┌────────────────────────────────────┐│所有權人張陳秀𣑯│├─┬───┬───────┬───┬─────────────┬────┤│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08│1700│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10層:40.40│陽台4.43│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合計:40.40││││││…………………│、15層│││││││臺南市永康區忠│樓│││││││義街60巷3號10││││││││樓之9││││││├───┼───────┴───┴───────┴─────┴────┤││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1│└─┴───┴──────────────────────────────┘┌────────────────────────────────────┐│所有權人吳美玲│├─┬───┬───────┬───┬─────────────┬────┤│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09│1821│臺南市永康區成│鋼筋混│14層:40.40│陽台4.43│全部││││功段119地號│凝土造│合計:40.40││││││…………………│、15層│││││││臺南市永康區忠│樓│││││││義街60巷3號14││││││││樓之16││││││├───┼───────┴───┴───────┴─────┴────┤││備考│共有部分:成功段1877建號*8861.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萬分之11││││共有部分:成功段1879建號*3519.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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