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 王乃司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宏祈葉文恭黃千峰黃千修楊尊舜 、刁明義、 王玉梅李淑芬陳魏櫻桃炯進營造有限公司楊世彬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捌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共348.5平方公尺(即第427地號占用89.34㎡+第426地號占用87.6㎡+第425地號占用88.2㎡+第413地號占用83.36㎡)×60,800元/平方公尺(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104年1月公告現值)=21,18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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