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林貞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勇一林國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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